社交媒体在美国军事信息战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因为世界各地的人,包括平民、美国盟友和美国对手,都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信息并说服他人。通信技术的快速增长助推了社交媒体平台的发展,赋予非国家对手以不对称优势,与建立官方机构相比,其入门成本低,行动灵活,能很容易地获取和使用最新的技术。所以,美国国防部必须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条件下跨越美国法律和文化规范的限制,实现社交媒体分析能力以满足国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在快速发展的技术和通信趋势中,国防部可能会面对这一能力投资很快过时的风险,也可能会在构建分析能力并以有效和实用的方式应用这些分析能力的方面遇到其他挑战。
本报告探讨了这些复杂问题,并为国防部提供了一套建立社交媒体分析能力的建议,以有效地支持信息战,从而巧妙而又适当地增强国家安全。美军联合信息战部队应该对此特别感兴趣。鉴于发展这个能力的紧迫性和巨大挑战,并根据国会授权,国防部明确需要对现有的社交媒体分析技术、最佳做法、法律及伦理约束、信息战和社交媒体分析的交叉等进行调查研究。
这项研究由“反恐技术支持办公室”赞助,由兰德国防研究院下属的国际安全与防卫政策中心主导,该中心是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和发展中心,由国防部长办公室、联合参谋部、联合作战司令部、海军、海军陆战队、国防部机构和国防情报社区赞助。
社交媒体已经成长为理解信息环境的一种有效数据来源,对美军来说,建设强大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以支持信息战(Information Operations,简称IO)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鉴于发展这个能力的紧迫性和巨大挑战,并根据国会授权,美国国防部明确需要对现有的社交媒体分析技术、最佳做法、法律及伦理约束、信息战和社交媒体的交集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没有预见到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现代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覆盖能力。同时也存在关于发展强大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及这些分析最有成效的应用的一些技术问题。本报告探讨了这些复杂的问题,并为国防部提供了诸多发展社交媒体分析能力的一系列建议,以有效地支持信息战,从而巧妙而又适当地增强国家安全。
国防部将信息战定义为“军事作战过程中信息资源相关能力(information-related capabilities,简称IRC)的联合部署,并与其他作战行动互相配合,达成影响、扰乱、毁坏或夺取敌方及潜在敌方的决策指挥权,同时有效保护自己的目标”(联合出版物 [JP] 3-13, 2014)。信息战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军事行动的组成部分,信息战计划涉及协调信息相关能力(如情报搜集分析、军事信息支援作战(military information support operations,简称MISO)、公共事务或民事-军事行动等),并与其他能力一起使用,在信息环境中共同发挥作用。
社交媒体分析有很大的潜力支持信息战,它能够提供一扇窗口,通过它可以了解某一网络群体的观点、思想和交流方式等。这一类分析平台可以提供关于某一类网络群体或成员的人口统计信息、规模、组织结构、活动区域和网络覆盖范围等重要信息。这类细节信息能够帮助定位特定的网络群体,或者影响其感知、决定及行为等。比如,在一个信息战环境中,通过社交媒体分析可以识别某个人是否变得激进化,在特定的人口统计资料中测算极端主义者的渗透程度等。
虽然社交媒体分析对于国防部具有潜在的巨大价值,对于信息战,社交媒体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数据来源,但是,社交媒体分析平台及相关分析工具仍有一些局限性。需要注意的是,社交媒体数据不代表整个人口信息。社交媒体在世界各地的普及程度不同,这在可用的数据池中有所反映。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上共享的数据,本来就偏向于参与其中的人。国防部在搜集美国人的数据方面也面临法律限制,所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最后,在联邦法律下的国防部的作战授权方面也存在灰色地带。发展强大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将首先需要重新审视信息战策略和流程。
为支持国防部对其在发展社交媒体分析能力时面临的利益、权衡和应用挑战等方面进行评估,本报告对可利用的公开文献、国防部信息战领域专家的研究成果以及商业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等进行了综合研究。为更好地将这些研究成果服务于国防部的信息战的特殊需求和挑战,我们针对国防部如何建设支持全球信息战的高效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以下建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防部专属的社交媒体分析策略和语言的制定,实施的若干指导原则,有效分析社交媒体活动和构建社交媒体分析技术能力的若干技术方面的建议等。
为遵循美国法律关于收集和分析社交媒体数据的要求——同时又能够有效满足国家安全的需要——第一步就是要明确美国法典第10条款下的军事信息战和第50条款、1233号行政令、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所规定的对外情报监视之间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分辨条款10和条款50中军事行动的区别时,重要的是弄清楚指挥授权和意图的相关性,而不是数据来源或方法。
•区分常规作战中的“武力使用”和使用非动能的IRCs之间的区别,如MISO或公共事务。
•解决应用于信息战和IRC的国内法律和政策层次重叠的复杂问题,以及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适用法律的不同的问题。
•以明确的原则制定政策和条款,以合理地保护美国人免受数据搜集干扰,并区分直接针对美国人的数据搜集活动,以及因现代通信系统和社交媒体全球化覆盖而造成的无意间收集美国人数据的活动。
国防部一直在第10条款的授权行动中使用第50条款的语言和概念体系。在不同的政策和信息战行动中术语和概念应该保持一致:
•国防部应该为社交媒体数据获取、存储、分析建立准确、独特的术语和词汇集,以替换50条款的语言和(隐含)概念框架,并将该语言存入原则和政策备忘录。
一个符合国家安全需要的合理、可持续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除了要确保在信息战中遵守法律外,还必须符合美国文化的伦理标准。我们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过程选择、建议最佳做法、以及关于隐私的特别建议等:
•制定和发布灵活的指导原则,而不是刚性的拍脑门式的条令,以适应社交媒体技术和趋势快速演变的特性。
•在保守情报和作战行动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公开研究目标和方法。
•建立一个先进、明确的均衡原则,用于平衡侵扰性信息搜集和国家安全合理需求的关系。
•为社交媒体数据集(即使匿名)的存储和分发方式提供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通过交叉引用或三角测量等手段对公民进行识别。
•制定和发布标准,据此衡量数据搜集对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的自由开放的使用的影响风险及其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
•制定和出版关于国防部搜集的社交媒体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合理预期标准,用于平衡国家安全需求和公众对透明度的期望。
本报告研究了社交媒体分析如何有效融入国防部的信息战行动,以及实施这些行动的方式方法。因此,针对国防部如何实施社交媒体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使用JP3-13《信息战(2014)》中规定的现有的IRCs,作为实施社交媒体分析方法的基本框架。
•分析国防部为发展社交媒体分析能力而实施的企业级行动所能带来的潜在利益。通过这样一次行动,可以显著降低数据收集和分析、技术获取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开销。
我们对社交媒体分析方法的评估偏向于现有的、开源的技术和方法。国防部必须综合权衡使用开源软件和商业分析工具的利弊。不是所有的技术或解决方案都能应用到国防部作战环境中。应特别考虑以下几条:
•仔细权衡各种工具和工作流软件的利弊。商业实体的赚钱策略有时会和政府的利益不太一致。
•收集和分析数据需要取得对底层过程的访问权限。商业化供应商往往不开放对信息的处理过程,而这在支持信息战的过程中保证数据处理的有效性是极其关键的。
国防部目前的网络专业培训不足以支持强大的社交媒体分析能力。为了解决这个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考虑到国会对使用社交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可用信息的特定政策的需要,有必要在国防部组织关于监督和合法性的正式培训。
•根据国防部使用军职人员建设社交媒体分析能力的程度,培训应该超越“一键式方法”,重点讲授如何从社交媒体数据中发现关键信息。
表1-1为国防部利用社交媒体分析支援信息战的路线图,在该表中研究了与发展和实施社交媒体分析能力相关的各类因素,同时也描述了使用社交媒体分析技术的若干法律和政策挑战。
表1-1 利用社交媒体分析支持国防部信息战的路线图
API,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QAP,阿拉伯半岛的基地组织(al Qaeda in the Arabian Peninsula)
DNN,深度神经网络(Deep Neural Networks)
DoD,美国国防部(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IDF,以色列国防军(Israel Defense Forces)
ISIL,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the Levant)
IO,信息战(Information Operations)
IRC,信息相关能力(Information-Related Capacity)
JP,联合出版物(Joint Publication)
MILDEC,军事欺骗(MILitary DECeption)
MISO,军事信息支援作战(Military Information Support Operations)
NSA,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OPSEC,信息安全规程(OPerations SECurity)
SNA,社交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
【下面为补充条目】
Al-Nusrah Front,胜利阵线
Al-Sharia,伊斯兰,即Ansar al-Shariah
Ansar Al-Sharia,伊斯兰教法虔信者,圣战组织
Shariah,伊斯兰教法
Al Qaeda,基地组织,阿凯达组织
Al-Malki,马勒基
Daesh,达伊沙,伊斯兰国
Hezbollah/Hizbollah,(黎巴嫩)真主党
Jihad,(穆斯林的)圣战,护教,讨伐异教徒
Jihadist,伊斯兰圣战士
Le Monde,法国世界报
Caliphate,哈里发,伊斯兰教国王的职权,即Caliph
Shia/Shiah,什叶,什叶派
Shiism,什叶派(教义)
Sunni,(伊斯兰)逊尼派(教徒)
GCC,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Kharijites,哈里哲派,出走派
Mujahideen,圣战,(尤指中东的)穆斯林游击队员
Mujahid,圣战者
Sham(Al-Sham),沙姆(地区),即Levant
Safavid,萨法维(王朝),萨非(王朝)
Fallujah,费卢杰
Peshmerga,自由斗士
Rafidhi,拉菲达,即Rafidah/Rafida
Abyan,阿比扬(省)
原文链接: 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1742.html 翻译人员:刘江宁 郭长国 王晓斌